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的處理方式如下:
積極式函證未收到回函處理方式
(資料圖片)
(1)如果在合理的時間內(nèi)沒有收到詢證函回函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必要時再次向被詢證者發(fā)詢證函。
(2)如果未能得到被詢證者的回應,注冊會計師應當實施替代審計程序。抽查有關(guān)原始憑證,如銷售合同、銷售訂單、銷售發(fā)票副本、發(fā)運憑證及回款單據(jù)等,以驗證與其相關(guān)的應收賬款的真實性。
積極式函證解釋
積極式函證又稱肯定式函證、正面式函證,就是向債務人發(fā)出詢證函,要求他證實所函證的欠款是否正確,無論對與錯都要求復函。必須注明“回函請直接寄送至×××會計師事務所。在數(shù)據(jù)不符處列明不符金額?!?/p>
采用積極式函證,注冊會計師應當要求被詢證者在所有情況下必須回函,確認詢證函所列式信息是否正確,或填列詢證函要求的信息。
積極式函證具體分類
積極式函證又分為兩種:
1、在詢證函中列明擬函證的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要求被詢證者確認所函證的款項是否正確。通常認為,對這種詢證函的回復能夠提供可靠的審計證據(jù)。但是,其缺點是被詢證者可能對所列式信息根本不加以驗證就予以回函確認。注冊會計師通常難以發(fā)覺是否發(fā)生了這種情形。
2、在詢證函中不列明賬戶余額或其他信息,而要求被詢證者填寫有關(guān)信息或提供進一步信息。由于這種詢證函要求被詢證者作出更多的努力,可能會導致回函率降低,進而導致注冊會計師執(zhí)行更多的替代程序。
采用積極的回函方式時,只有注冊會計師收到回函,才能為財務報表認定提供審計證據(jù)。注冊會計師沒有收到回函,可能是由于被詢證者根本不存在,或是由于被詢證者沒有收到詢證函,也可能是由于詢證者沒有理會詢證函,因此,無法證明所函證信息是否正確。故當未收到回函時,應該要做出相應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