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來聊聊關于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民法典,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的文章,現在就為大家來簡單介紹下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民法典,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希望對各位小伙伴們有所幫助。
1、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
(資料圖)
2、新聞侵害名譽權必須以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為依據,具有損害事實,才構成侵權責任。
3、而名譽權不像財產權那樣直接有形,操作起來容易,從表面上就可以掌握。
4、名譽權的損害是無形的,訴訟各方在理解上就會出現很大差異。
5、楊立新在《如何判斷新聞報道是否侵害名譽權》中講到從社會評價、精神傷害、財產損失等三個方面作為判定依據。
6、2、行為人的行為違法。
7、在新聞侵害名譽權案件中,行為人就是新聞稿件的作者(記者、通訊員)和編輯,他們撰寫稿件、編輯稿件、發(fā)表稿件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違反了《憲法》、《民法通則》等保護公民、法人名譽權的各種法律法規(guī),也違反了有關新聞宣傳紀律和新聞職業(yè)道德準則。
8、3、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關系。
9、違法行為和損害后果之間,必須是一種因果關系。
10、否則,不能構成侵權。
11、有學者認為,這種因果關系還應當是必然的、直接的和主要的因果關系。
12、反之,這種因果關系是偶然的,間接地,次要的則不能構成侵權要件。
13、4、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新聞作者和新聞編輯在主觀上存在貶損他人,侮辱誹謗,不遵守有關法律法規(guī),不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造成了對報道對象的名譽侵害,這就是主觀上有過錯。
14、主觀上的過錯性也是構成新聞侵害名譽權的要件之一。
15、主觀上有過錯又可分為主觀故意的過錯和主觀過失的過錯。
16、主觀故意的過錯:應當預見到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權損害的結果,但卻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fā)生。
17、這是一種明知故犯,“明知不可而為之” 的過錯。
18、希望后果發(fā)生是直接故意;放任結果發(fā)生,是間接故意。
19、主觀過失的過錯:應當預見自己的報道行為會造成對他人名譽損害的結果,由于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致使損害結果發(fā)生。
20、前者可以稱作疏忽大意的過失,后者是自信的過失。
21、主觀過失的過錯是無意的,是“不知其情而為之”的過錯。
相信通過侵犯名譽權的構成要件這篇文章能幫到你,在和好朋友分享的時候,也歡迎感興趣小伙伴們一起來探討。
本文由用戶上傳,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