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與李小龍后人的商標權糾紛有了新進展。據中國商標網顯示,真功夫申請的20件圖形商標被國家知識產權局裁定無效。申請人為李小龍文化信息咨詢(上海)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李小龍之女李香凝則是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與真功夫發(fā)生糾紛多年。今年8月25日,李香凝一方訴真功夫公司一案在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目前案件仍在審理當中,此次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相關商標無效,再次引發(fā)社會關注。
(資料圖片僅供參考)
國家知識產權的裁定,是否對真功夫不利?真功夫商標已核準使用十多年,是否仍可被判涉嫌侵權?對此,記者采訪了相關法律專家對上述問題予以解答。
真功夫20件圖形商標被裁定無效
據中國商標網顯示,近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對20件真功夫系列商標裁定無效,均與李小龍形象及其經典動作類似,其中包括圖形商標及圖片和文字組合商標。
公開信息顯示,2021年9月,申請人李小龍文化信息咨詢(上海)有限責任公司對真功夫系列商標提出無效申請,該公司法人系李小龍女兒李香凝,申請人股東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為李小龍形象權的合法所有權人,二者均為李小龍利害關系人。申請人認為,真功夫系列商標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使用了李小龍的經典形象,借助知名人士效應獲得利益。
真功夫使用形似李小龍肖像作為商標多年,記者查詢發(fā)現,此次裁定無效的系列商標中,最早于2004年申請注冊,此前,真功夫名為“168蒸品快餐店”,后更名為“雙種子”。
國家知識產權局審理認為,李小龍是一代武術宗師,中國功夫首位全球推廣者,好萊塢的首位華人主角,被譽為“功夫之王”,在爭議商標申請注冊之前,李小龍已是家喻戶曉的公眾人物,具有極高的知名度和廣泛的影響力。爭議商標與李小龍的肖像及經典動作幾近相同,作為商標使用在核定服務上,易使消費者對服務的來源等特點產生誤認,已構成2001年《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所指情形(即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依據《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七)項,爭議商標予以無效宣告。
律師:商標無效在訴訟中對真功夫不利
事實上,真功夫系列商標身陷侵權風波多年。今年8月25日,李小龍有限責任公司訴上海真功夫快餐管理有限公司、廣州市真功夫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真功夫快餐連鎖管理有限公司一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為李小龍的女兒李香凝。
根據該公司此前披露的訴訟請求,其要求“真功夫”立即停止使用李小龍形象、在媒體版面上連續(xù)90日澄清其與李小龍無關,賠償經濟損失2.1億元。目前該案尚未宣判。
如今,在案件尚未有定論的情況下,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了20件真功夫系列商標無效宣告裁定,或許預示著案件的走向。
“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真功夫的注冊商標無效,對真功夫是不利的。”廣東省法學會律師學研究會會長、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主任朱永平表示,真功夫使用了和李小龍形象相似的卡通形象作為其注冊商標,李小龍形象在其商標圖像中的可識別性較高,因此有涉嫌侵犯肖像權的可能。
朱永平表示,在民法典施行之前,相關規(guī)定僅僅強調了肖像權的權利地位,對于肖像權的概念、內涵、表現形態(tài)未作出明確具體的規(guī)定。但民法典施行后對肖像權的含義作出了詳細解釋,根據一千零一十八條,肖像是通過影像、雕塑、繪畫等方式在一定載體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識別的外部形象。第一千零一十九條,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即可識別性是認定肖像的關鍵,只要能夠通過人物發(fā)型、動作、衣服顏色和款式等外部形象識別出某一特定人物,那么該載體就是‘肖像’,只要足以辨別出某一特定的自然人即可。”朱永平說,雖然該商標已經核準使用了十多年,如果符合侵犯商標權的構成要件,也會被判侵權。目前知識產權局又宣告此商標無效,此商標在后續(xù)訴訟中存在被判侵權的可能。